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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草案8处修改防奶粉事件重演

2008-10-27 责任编辑:摇篮编辑 我要评论 我要提问 我要测评

【导读】23日下午,为期5天半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继续审议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消防法修订草案、食品安全法草案,首次审议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



  5.保健品将出台更严格规定

  背景: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现在保健食品存在很多问题,将保健食品按一般食品管理是不够的,还应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

  应对举措:法律委员会已经请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尽快研究,提出方案。

  6.加强监管食品小作坊

  背景:对于我国大量存在的“小作坊”、“小摊贩”的问题,许可制度不能延伸到这些地方,在这些地方难以保证食品安全。

  草案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7.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缓报

  背景:报告制度在许多法律中,包括《突发事件应对法》中都做了比较完善的规定,时间具体到小时,但在三鹿奶粉事件中一些地方政府恰恰没有实行这个制度。

  草案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卫生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8.强调政府监管职责

  背景:奶粉生产源头的监管目前仍是一个空白。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强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突出“全程监督管理”,即从源头到餐桌都不能留有空白。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食品安全实行全程监督管理。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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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我来说两句
  • 蒲风 :
    #染色馒头#消费者如果确认购买了染色馒头,按照《食品安全法》,消费者可要求赔偿实际损失,还可以向生产商或者销售商要求购买食品价款的10倍赔偿。生产者是第一责任人,超市如果明知有问题而销售,也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