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鹿奶粉事件的再审视
【导读】简光洲(上海《东方早报》记者,“三鹿奶粉事件”首揭弊者):我不是国内第一个报道三鹿奶粉事件的,其实在8月底已有媒体报道了,只是报道的篇幅比较小,没有讲清楚是哪个企业,也没有说明是哪个奶粉导致的。
建立一个集体诉讼的过程中,我觉得应该解决几个问题:第一,谁来代表这个集体。我认为还是由政府部门来代表大众,可能很多朋友不会同意我的意见。但在中国这种体制之下,在政府高度深入的情况之下,现在要把政府全部抛开,根本不可能。就像我们物权法一样,如果当时很理想化地坚持不将“社会主义公有制神圣不可侵犯”之类的写入条文的话,那么不可能通过。在基于解决问题的实际出发,由政府相关部门来代表大众,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赔偿的标准问题。按照侵权行为法的规定,一个小孩受伤应该有哪些赔偿,这应该列出一个标准,让社会有一个参考。医疗费首先就须有一个标准,医疗费是国家免费的,但这个费用最终还是要找三鹿企业来收。但这里面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到底我吃的是三鹿奶粉,或伊利奶粉,还是光明奶粉。这在侵权法中就要引入美国的市场份额理论。这在解决这个问题上也是要用到的。
第三,生物学上的赔偿。损害的分类当中,只有意大利有在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以外的生物学上的损害。当时我一直理解不了为什么会有生物学上的赔偿,现在我理解了。国家说免费给你小孩进行治疗,把病治好了以后,从民法的角度来说,这就赔偿完毕了。但身体本身也有遭受损害的过程,也需要赔偿。因此,对生产厂家进行的所谓惩罚性,实际上不是惩罚性而是等价的损害赔偿。你让我无缘无故住了几个月的院,就要赔偿的。
第四,关于赔偿的资金来源问题。现在我们说来说去,资金来源首先的责任者应该是产品生产者,即三鹿企业等相关主体。现在我看到媒体上有个新闻说,北京的三元要收购三鹿,如果收购了,到底谁来赔钱,如果三鹿一脱身,找三元,三元说与我无关。后来又看到三元也出现了三聚氰氨,那现在就更加收购不了了,这是对受害者不负责任的。
第二个就是现在还没讨论到销售者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实际上按照《民法通则》中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以及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而销售者认为我下架了,就不用赔,但是只要是销售商,也是要赔的。
第三个是责任者政府。政府有了个所谓的免检制度,免检制度虽然表面上看是行政的规定,实际上是相当于民法上所说的对产品进行了担保责任,所以政府承担责任是应该的。(来源:南风窗)
其它妈妈也问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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