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教育主题班会教案(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组织了哪些活动)

时间:2024-01-23 14:29:24来源:本站整理作者:admin点击:

民法典普法专题讲座内容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提高全区教育系统干部职工学法、懂法、用法能力,5月30日,威海市临港区教育分局举办“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民法典》专题讲座,区教育分局全体机关干部、教研中心全体教研员、各学校幼儿园中层以上干部和部分骨干教师共近300人参加了学习。

本次讲座邀请山东颐衡(威海)律师事务所曲律师进行授课,通过理论与案例相结合的方式,从民法典的编纂过程、颁布意义、结构体系、特色规定、对社会问题的回应等方面深入浅出、认真细致地解读了民法典,对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物权侵权、婚姻家庭、民间借贷、遗嘱继承等问题进行了重点介绍。讲座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引用大量的案例事例,分析了民法典与学校教育相关的条文,重点解读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关内容,进一步加深教职工对《民法典》的认识和理解,树牢法治观念、增强法律意识,学习运用法治方式开展工作,提高法治思维和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临港区教育分局将依法治校、依法从教当做重点工作来抓,聚焦青少年权益保护,发挥法治副校长作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组织中小学开展《民法典》主题班会、征文演讲等活动,增强学校师生法治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不断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教育惩戒规则全文内容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第四条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第六条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九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条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十一条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十三条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第十四条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第十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十八条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021年教育惩戒权的实施细则全文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了落实立德庶人的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和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和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反规定和纪律的学生进行管理和惩戒或者规定方式予以纠正,以鼓励学生采取防范措施,认识和纠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学校和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及时纠正学生的错误言行,通过积极的纪律教育和惩戒,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和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实施教育惩戒。

第四条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客观公正;选择适合学生过错程度的措施。

第五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和完善学校规章制度,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完善教育惩戒实施的具体情况和规则。

学校在制定校规校纪时,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及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家长和相关代表参加听证会。学校规章制度应提交家长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主管教育部备案。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和家长以民主讨论的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班会,报学校备案后实施。

第六条学校应当通过入学教育、班会等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不明原因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执行。

学校可根据情况设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包括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相关部门代表,负责确定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措施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教育,必要时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和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有违反学生守则的不当行为;

(四)实施危害自身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

(5)打骂同学、老师,欺负同学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学生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和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纪律约束;如果构成犯罪

第九条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情节严重,或者经当场教育处罚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下列教育处罚,并及时告知家长:

(a)接受学校道德教育负责人的指导;

(二)承担学校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学校规章制度的特殊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和其他校外集体活动;

(五)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条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学生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者恶劣影响的,学校可以实施下列教育惩戒,并应当提前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休学或者休学,要求家长在家教育、管教;

(二)被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训诫的;

(三)安排专门课程或教育场所,并由社会工作者或其他专业人员将心理咨询和行为干预提供。

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纪律的学生,或经多次教育和处罚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对于高中生,你也可以给他们开

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十一条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十三条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第十四条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第十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十八条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方实施细则或者指导学校制定实施细则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组织了哪些活动

学校可以通过以下活动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1、利用节假日和寒暑假组织学生深入到社区进行宣传,向居民宣传法制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宣传意识。

2、同学们把自己在平时的学习生活中观察到的违反校纪校规的人和事以及违法行为,编成故事、小品、相声、哑剧等进行表演,表演的同学演的惟妙惟肖,观看的同学津津有味,有的同学自己边看边对号入座,深受教育。

3、通过定期的法制教育,学校举行法律知识竞赛,有时是进行某一部法律的知识竞赛;有时是某些专题的法律知识竞赛,法律知识竞赛也是学生自我教育的好途径。通过竞赛,学生可以学习、了解、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

4、学校组织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班会,让学生各抒己见,认识法制的重要性。

5、结合学校实际,充分发挥校报、板报、宣传栏、宣传橱站牌、电子屏、学校网站的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2021年12月2日是全国交通安全日幼儿园主题宣传活动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为切实落实今年12月2日第三个“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活动,不断提高我县教育系统全体师生的法治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自觉抵制交通违法行为,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交通安全的浓厚氛围,根据磐公通字(2018)43号《2018年“文明交通行动计划”重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活动主题

抵制七类违法,安全文明出行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宣传活动,广泛动员全体师生员工共同关注文明交通,自觉抵制超速、超载、酒驾、毒驾、闯红灯、占用应急车道、不礼让斑马线等七类违法行为。通过“小手牵大手”行动、主题征文等活动使交通安全意识深入人心,全力创造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三、工作措施

1.各学校要通过黑板报、校园广播、手抄报、校园网络平台等发布“抵制七类违法,安全文明出行”提示语和交通事故自救、互救常识等。

2.各学校要通过开展一次交通安全主题征文、召开一次主题班会、举办一次交通安全知识讲座、观看一次交通安全视频等活动提高全校师生的交通安全意识。

3.义务教育段学校要通过“小手牵大手”,与家长签订文明交通责任书、找一找身边的交通违法行为等活动;高中段学校通过文明交通志愿服务等活动,进一步提高全民安全交通意识,自觉抵制七类交通违法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各校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宣传活动的重要意义,提前制定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落实责任,精心组织,确保宣传活动取得实效。

(二)多措并举,广泛普及安全常识。各校要结合“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全国法制宣传日”(12月4日)宣传活动,紧密围绕“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采取多种宣传手段,全面普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出行常识,将文明交通理念内植于心,外践于行。

(三)抓住节点,按时报送活动信息。各校要于11月20日前上交主题征文;12月10日前上交开展“全国交通安全日”活动方案、活动图片和总结

主题教育三个内容

题教育活动有:价值观教育;政治立场教育;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法制观念教育;道德品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

以“爱国爱校·健康防疫·感恩奋进”为主题,分为校会班会爱国教育、防疫科普健康教育、开学典礼感恩奋进教育三部分。

“树家国情怀,展济中风采”爱国爱校教育。首先,班主任播放教育短片《全球抗疫中的中国担当》,向学生介绍了国家在疫情防控中的采取的重要举措,以及无数“逆行者”在抗击疫情中的英雄事迹;然后,通过对比不同国家疫情防控的举措,使学生明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道法课和班会课的区别

道法课是道德与法治的简称。班会课是班主任为了解决班上的某一件事或者某一主题而召开的班级会议。二者区别很大。道法课有教材、有教师、有教学计划、有课程标准。教师必须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道法课期末要考试,成绩要纳入教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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